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台发改墙改[2009]182号
关于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
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抗击金融风暴的冲击,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7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墙改专项基金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在严格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按规定退还专项基金。
二、对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项目已通过设计审图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与新墙材企业签订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合同,并向主管新墙办书面承诺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申请提前退还50%的预缴基金。余额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退还清算手续。对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的单位,应依法追缴墙改基金,并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区)发改局、新墙办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各交款单位邮政送达《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和《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四、各县(市、区)发改局应当从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的高度,认识基金的清算和返退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通知每一个项目单位。对于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要及时退还专项基金。对己竣工多年的建筑工程,交款单位若不在规定时间办理清算手续,按浙财综字[2009]71号文件要求解缴国库。
二OO九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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