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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发布时间:2008-7-30 9:51:12    点击量:94

温 馨 提 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有关规定,自200811日起,建筑工程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

一、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未申请验收的;

二、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

三、已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四、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

请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粉刷前及时向市新墙办提出验收申请(联系电话:88510817),并严格把好墙体材料使用关。

注意:《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请登陆台州墙改办网站查询,网址:www.tzqgb.com

 

台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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