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墙体革新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必要性
“十五”以来,经过全社会的努力和多种政策措施的落实,我市墙体材料产业有了快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能总体能满足市场需求。高污染、高能耗的粘土砖生产能力得到有效遏制,到目前至,全市共关停了400多座粘土砖瓦窑,其中18门以上的轮窑有93座,18门以下轮窑有24座,小土窑、小立窑300来座。每年实现削减能耗在15.37万吨标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30.74多万吨,二氧化硫2305.5多吨,利废78.84万吨,保护耕地4093.64亩;墙改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极为明显,为全市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土地资源节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总的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以粘土砖为主的烧结制品还大量存在,产品结构仍需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落后、劳动生产力低、能耗高污染重,具有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比例偏小,低水平重复建设依然存在,墙体材料产业层次仍需进一步提升;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仍不平衡,需进一步加快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对进一步促进墙体材料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技术进步,促进全省墙体材料的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二、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贯彻力度,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综合利用资源为目的,以调整、优化墙体材料产品结构为核心,以扶持、促进骨干企业发展为主线,以政策引导为抓手,加快推动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墙体材料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促进循环经济和建筑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利用“采(选)矿废渣、粉煤灰、建筑垃圾、污水处理污泥和江河(湖、海、渠)淤泥”等废渣,生产能耗低,性能优良,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积极引进、开发和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推进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与技术研究开发。
——坚持“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并举,发展优质产品与提升传统产品共抓”的原则。提高增量水平,提升存量质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行业协调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制止盲目扩建与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政策调控和加强管理,重点扶持培育优势企业,改造提升烧结砖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坚持“规划引导和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地资源状况、现有产能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制定墙体材料总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发展提升,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鼓励骨干生产企业跨区域建立销售网络,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政策法规、产品生产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利用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扶持发展一批骨干企业,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积极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新墙材的比较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重点扶持一批工艺装备技术先进、利用地方优势资源,利废量大、节能效果好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应用拓展,鼓励和帮助企业编制新产品的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和科研成果推广;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和工艺装备。
发展以采(选)矿废渣、建筑垃圾、粉煤灰等废渣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新建项目年生产规模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分别采用Q6型及以上成型机、200吨及以上液压成型机,配备自动电子配料系统。
发展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蒸压加气砌块。新建项目年生产规模在2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不得新上自备锅炉。
发展机械化生产的利废节能轻质内隔墙板、外墙复合保温板、带装饰面的装配式墙板。新建项目年生产规模:条板类产品在15万平方米以上,复合板类产品在20万平方米以上,薄板类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纸面石膏板在2000万平方米以上)。
开展烧结类产品主机设备的技术攻关,提高设备挤出强度和使用寿命,改善空心制品孔型,提高保温性能。
(二)落实政策法规,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企业。国务院明令淘汰的小土窑、小立窑要强制拆除,无工商执照的小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要强制关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工艺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符合建筑市场需求等落后生产能力,采取有力的措施,实施淘汰。重点淘汰证照不全,使用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和人工配料搅拌,年单机生产能力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继续开展烧结砖瓦窑整治工作,到2012年,在完成上一轮(2007年底前)关停烧结砖瓦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继续完成关停烧结砖瓦窑20%以上。
重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在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进行整治;凡1997年后违规新建的粘土砖瓦窑生产企业要先予拆除。到2012年各县(市、区)允许保留粘土轮窑具体数量为:
|
县(市、区)
|
18门以上轮窑
|
18门以下轮窑及小土窑
|
|
椒江区
|
8座以下
|
0
|
|
黄岩区
|
1座以下
|
0
|
|
路桥区
|
4座以下
|
0
|
|
临海市
|
24座以下
|
0
|
|
温岭市
|
30座以下
|
0
|
|
玉环县
|
7座以下
|
0
|
|
天台县
|
2座以下
|
0
|
|
仙居县
|
7座以下
|
0
|
|
三门县
|
4座以下
|
0
|
|
合 计
|
87座以下
|
0
|
(三)整合创新,改造提升一批烧结砖企业。对全市烧结砖(包括页岩烧结砖)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制止盲目扩张。要按照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采用先进适用技术,通过优化整合和改造,提升烧结砖企业水平。全市将制定整合改造控制规划报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备案。各地在关停烧结砖瓦窑计划数量的基础上,可对保留烧结砖企业进行置换整合改造,项目总数不超过保留企业数目的20%。
实施置换整合改造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经省备案的烧结砖整合改造控制规划;企业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利用江河(湖、海、渠)淤泥、建筑垃圾、粉煤灰、污水处理污泥、煤矸石、页岩等为原料生产;产品为烧结多孔砖(矩形孔)及空心砖(砌块),禁止生产烧结普通砖;采用55型及以上双级真空挤砖机,余热利用干燥工艺,焙烧窑炉符合《砖瓦焙烧窑炉》(JC982-2005)标准要求;开展原材料处理过程中的粉尘治理和焙烧窑烟气综合治理;综合能耗符合《烧结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67-2009)标准要求。
重点支持产能实行置换重组,年生产规模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和60型及以上双级真空挤砖机,生产空心砖(砌块)的企业(项目)。
(四)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凡新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加强产品标识化管理,申报企业的产品上必须标有经台州市墙改办备案的产品标识或商标,没有标识的产品不予认定;建立完善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建立原材料和产品检验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完善、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状态记录;配备电子控制计量配送系统,建立原材料状态标注和消耗台帐。
(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发挥基金调控作用。严格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加大对重点骨干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新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的扶持力度;加强专项基金退还管理,规范退还程序及计算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对于手续完备的项目,须在3个工作日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
(六)加强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加强企业用能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用能管理制度,建立产品能源消耗统计台帐,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低热值燃料和余热利用,降低生产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能耗限额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